厂房、仓库主要指除炸药厂(库)、花炮厂(库)、炼油厂外的厂房及仓库,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- 、二、三、四级,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,见表4-3。根据不同的火灾危险性类别,正确选择建筑物的耐火等级,并根据其层数及防火墙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,是防止发生火灾蔓延扩大的一项基本措施。
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、建筑高度、建筑面积、使用功能、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。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- 2018)对厂房和仓库所选用的耐火等级做了如下规定:
(1)高层厂房,甲、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,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、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。
(2)单、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于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。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、赤热表面、明火的丁类厂房,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;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、戊类厂房,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。
(3)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、仪表、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,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
(4)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,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Uh时,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。
(5)油浸变压器室、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,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229- -2019) 等标准的规定。
(6)高架仓库、高层仓库、甲类仓库、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,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
单层乙类仓库,单层内关单层丙类仓库,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、皮类仓库,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。
(7)和有简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级: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简仓可采用钢板仓。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: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。
(8)乙类厂房和甲、z、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.00h。
(9)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(仓库)的柱,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. 50h和2.00h
(10)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 级耐火等级单、多层厂房(仓库)的屋顶承重构件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 00h。
(11) 除甲、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,一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,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.25h; 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,不应低于0. 50h。
(12)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(仓库)中的房间隔墙, 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,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.25h。
(13)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. 75h。
(14)一、二级耐火等级厂房(仓库)的上人平屋顶,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. 50h和1. 00h。
(15) 一、二级耐火等级厂房(仓库)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。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、难燃材料,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、难燃保温材料上时,防水材料或可燃、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。
(16)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、房间隔墙和屋面板,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,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,且耐火极限应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的有关规定。
(17)除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另有规定外,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(仓库),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。
(18)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,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,且节占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。